自考宪法学考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

编辑整理:广东自考网   发布于:2018-05-23 12:29:22 点击: 次  【加入自考交流群】热门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其本身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体现。
  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使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财产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区别。
  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是《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内在依据。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宪法学考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的全部内容,如需了解更多学历提升自考报名报考时间自考报名流程自考院校和专业查询开考时间安排自考课程自考教材购买等的相关问题,可随时添加广东自考网《专业老师微信》进行在线沟通了解哦~

本文标签:串讲笔记法学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gdszkw.com

本文地址:http://www.gdszkw.com/fxl285/9955.html



《广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广东自考-便捷服务